企业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的路径及要求发表时间:2025-03-11 09:41 依据《企业破产法》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(试行)》及相关规定,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有债权人申请、债务人(指拟申请破产的企业)申请、执行转破产三种路径。三种路径均需提交书面材料,证明债务人企业具备《企业破产法》第二条情形。如债务人对此存有异议,有权提出异议。受理法院履行审查程序,最终确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。 一、债权人申请破产程序 (一)申请条件 1.主体资格:债权人需为合法债权人,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。 2.破产原因:债务人具备《企业破产法》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(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)。 (二)申请材料 1.书面破产申请书(需载明申请人、被申请人基本信息、申请目的、事实和理由); 2.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; 3.债务人基本情况说明; 4.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(如生效法律文书、催收记录等); 5.其他与破产相关的资料(如债权债务关系证明)。 (三)审查程序 1.立案审查: Ø 立案部门接收材料并登记立案(案号以“破申”开头)。 Ø 材料不完整的,需在指定期限内补正,否则不予立案。 2.通知债务人: Ø 法院自立案后5日内通知债务人,债务人可在7日内提出异议。 Ø 若无法通知债务人,可通过公告或网络公示方式视为送达。 3.听证程序(必要时): Ø 法院可组织债权人、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听证,债务人异议成立的需举证。 4.裁定受理: Ø 法院自异议期满后10日内或立案后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。 Ø 裁定受理后,5日内送达申请人及债务人,并公告。 (四)特殊情形 Ø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,不影响债权人申请破产。 Ø 债权人撤回申请的,法院可准许。 二、债务人申请破产程序 (一)申请条件 1.主体资格:债务人需为企业法人,具备破产原因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。 2.内部决议:需提交股东会/股东大会同意申请破产的决议文件;国有控股企业需提交出资机构同意文件及职工意见。 (二)申请材料 1.书面破产申请书; 2.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; 3.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; 4.财产状况说明、债务清册、债权清册; 5.财务会计报告; 6.职工安置预案及工资、社保缴纳情况; 7.其他与破产相关的资料(如审计报告、资产评估报告)。 (三)审查程序 1.立案审查: 立案部门接收材料并登记立案(案号以“破申”开头)。 2.法院审查: 法院自立案后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(特殊情况可延长15日)。 3.裁定受理: 裁定受理后,法院指定管理人,并通知债务人提交财产资料(15日内)。 4.公告与通知: 法院自受理裁定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。 (四)特殊情形 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,可在宣告破产前申请转为重整或和解。 三、执行转破产程序 (一)适用条件 1.被执行人:企业法人,符合《企业破产法》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。 2.同意程序:被执行人、任一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移送破产审查。 3.财产调查:执行法院已采取财产调查措施(如网络查控、会计资料查阅等)。 (二)移送流程 1.执行法院审查: Ø 执行法官提出移送意见,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后,作出移送决定书。 Ø 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、被执行人,并通知其他执行法院中止执行。 2.材料移送: 执行法院向受移送法院移送材料(包括案件移送函、财产状况、债权债务清单等)。 3.受移送法院处理: Ø 立案部门接收材料后登记立案(案号以“破申”开头)。 Ø 破产审判部门3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,并通知执行法院。 (三)受理后处理 1.财产移交: Ø 执行法院收到受理裁定后7日内移交已扣划财产至管理人。 Ø 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。 2.程序衔接: 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后,执行程序终结,转入破产程序。 (四)特殊情形 1.受移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,执行法院恢复执行程序,不得重复移送。 2.执行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协作:利用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债务人财产。 四、关键时间节点
五、法律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2条、第7条、第10条; 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(试行)》第6条、第20-37条、第205-220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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